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
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省应在线博彩交流起草了《河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5日,反馈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hnspxkh432@163.com)。联系人及电话:何世翔,0371-65919732。
附件:1.河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6年4月4日
附件1
河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特种作业目录》及应急管理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考培分离、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省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换证工作。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区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称省辖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第七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章 培 训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申请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审核可以免予安全技术培训。
第九条持有合法有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申请与其职业技能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以免予安全技术培训。
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建筑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申请应急管理部门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可免予安全技术培训,直接参加安全技术考试。
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申请应急管理部门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可免予安全技术培训,直接参加安全技术考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的人员,在申请应急管理部门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可免予安全技术培训和理论考试,直接参加安全技术实操考试。
第十条按规定可免予安全技术培训的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换证的,应当参加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和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满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相关要求。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或者通过应急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或者应急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或者通过应急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当将安全生产培训条件书面报告从业所在省辖市应急管理部门,承诺报告内容属实,并在报告作业类别或者操作项目范围内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省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机构报告内容真实性进行核查,报告内容真实且符合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的,准予开展相关培训业务,并对培训机构基本信息予以公示,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
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培训项目、培训设施、实际控制人、培训教师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省辖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省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申请和变更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机构申请或变更报告、省辖市应急管理部门核查、注册、公示情况等)及时报省应急管理部门存档,同时在河南省培训机构申报管理系统完善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规范安全技术培训档案管理。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年。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培训质量,自觉接受监督,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期间,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安全技术考试和资格审核。
安全技术考试执行全国统一的考核标准,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和考试系统。
第十八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规范考试档案管理,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年。
承担安全技术考试任务的考试机构、考试点,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 申请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的人员,应当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并提交考试报名表、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学时证明、个人健康承诺书、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有学历条件要求的,还应当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其他学历证明材料。
符合免予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条件且选择不参加培训而直接申请安全技术考试的人员,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特种作业人员免予安全技术培训登记表》,并根据免予安全技术培训的条件提交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申请提交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
线上申请可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办理,按照提示完成申请提交流程。
线下申请可到各省辖市考试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技术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的,视为安全技术考试合格。
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实际操作考试;实际操作考试不得超过5次,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当重新参加理论考试。
每次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均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考试费用,每次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的,可免费补考1次。
申请人应当自考试申请通过之日起3年内完成安全技术考试,且不得超过特种作业人员年龄条件上限。3年内未完成安全技术考试,仍继续参加考试的应当重新申请,已缴纳考试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者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损毁的,可申请补证。证件遗失人员补证可在各省辖市考试机构办理,补证不收取费用。
第四章 换 证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换领新证。换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初领日期保持不变,有效期的起始时间按照原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计算。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换证的,应当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完成相应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理论考试,并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因服兵役、出国(境)工作学习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换证的,可以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并提交持证人的身份证明和相关佐证材料。延期时间自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延期期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换证或者延期换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时失效。需要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失效未超过1年的,按照换证办理;失效超过1年的,按照首次取证办理。证书失效期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省辖市应急管理部门、考试机构、考试点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换证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培训所具备的条件、培训管理制度执行、培训过程管控、培训档案建立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省辖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考试机构、考试点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所需要的条件、落实考试工作职责、建立考试档案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按规定予以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自特种作业操作证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严格管理,核查其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做好培训、报考、换证的组织工作。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出租、出借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线上博彩交流已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